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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书网 www.qishubook.net,上海升学黄页·小学入学指南(修订版))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1.实施范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2.制定原则:制定“一费制”的基本原则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纳杂费为补充,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3.收费标准:本市“一费制”收费标准2004学年和2003学年水平一样。今后如需提高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需按照《价格法》和《教育收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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